今年7月1日,文山州富宁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设卡查缉过程中破获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成功抓获嫌疑人12人。11月27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此案。
2020年6月,偷越国境嫌疑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上均为外国籍)在网上看到一名叫“白雕(化名)”的人发布的招聘信息后相约到中国打工;偷越国境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等7人(以上均为外国籍)在网上认识一个微信名为“白狼(化名)”的人后相约到中国福建打工。6月30日微信名为“白雕(化名)”、“白兔(化名)”的人联系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嫌疑人郑某某(中国籍)和其女朋友“叶子(化名)”(未到案),让其帮忙运送11名外籍人员从中越边境至广西南宁,并约定每人运费为人民币1000元。
2020年7月1日上午6时许,偷越国境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由带路人带领入中越界碑附近,后乘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嫌疑人郑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往中国广西,后在广西右江区被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偷越国境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1月27日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庭审由富宁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陶梅担任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富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2020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富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属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等偷越国境,情节严重,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1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偷越国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嫌疑人郑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成立,因其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予以没收涉案的通讯工具两部、五菱白色面包车一辆。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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