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572万余元!文山这起致7死2伤特大交通事故案判了
首页2021-01-13 20:19

2019年12月7日

文山市古木镇路段发生一起

致7死2伤特大交通事故

近日

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

进行宣判

↓↓↓

车辆驾驶员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民事部分,扣减保险公司的赔偿外,骆某与车辆实际所有人冯某、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共计5723447.13元。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7日15时40分,骆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以约34公里的时速行驶至古木路段时,其发现刹车失效,难以减速,之后货车失控并追尾撞上了行驶在前方的车辆,失控的货车向左驶入对向车道后又刮擦到对面车道的一辆车,随后货车侧翻倒地,货车上的铝土矿倾泻后碾压、掩埋了对向车道上行驶的一辆轿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轿车由易某驾驶,车内载6名乘客,两轮摩托车由王某驾驶,后座载1人),造成轿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二轮摩托车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5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文山这起致7死2伤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经事故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均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文山市人民法院认为:

刑事部分: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7人死亡、2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骆某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重超载,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骆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事部分:7名死者分别属于4个家庭,骆某的犯罪行为导致4个家庭破裂及2名伤者受伤,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骆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承担赔偿责任,骆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山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应当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名死者及2名伤者被损害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88万余元,扣减保险公司赔付的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无责任车辆赔付的无责任交强险限额后,骆某与冯某及文山某公司还应连带赔偿5723447.13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文山市人民法院已依法扣押、冻结骆某、冯某及文山某公司名下财产,下步将移送执行开展后续工作。


来源: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云南网

责任编辑 猫恩泊

校对 刘自学

编审 赵梅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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