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恶臭气体被罚70万元!昆明发布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首页2021-01-22 15:27

1月22日,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去年昆明集中力量开展精准执法、靶向执法,切实加大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去年昆明市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82件,罚款8002万元,同时还发布了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分割线a

第一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8月18日对云南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配料车间进行配料时,高速涂布机机头投料处均没有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处13万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不但要安装净化设施,保证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2: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

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核实:富民某公司2019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658.74吨,超过持有《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氮氧化物最高排放量600吨/年的标准。对该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排污单位不仅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同时,不能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案例3:超标排放恶臭大气污染物

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2019年6月20日、7月2日对寻甸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生产区及厂界异味较浓,公司原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密闭不严,存在破损的情况,部分原料未入库,存在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的情况。同时,生产车间干搅机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能有效收集处理,存在无组织排放。经监测显示:厂界恶臭最高值为1257(无量纲),超标61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同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即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4: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2019年12月27日对昆明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2019年9月9日在对一辆黄色号牌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时,通过修改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使其环保检验合格。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10万元罚款。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车辆环保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违规通过检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而影响大气污染治理效果。通过对检验机构未按规范技术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昆明市地区车辆检测单位中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5: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

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6月20日、7月2日对昆明市某小吃店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小吃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被群众多次投诉。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近年来,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问题突出,为解决餐饮油烟排放问题,法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分割线a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6:通过私设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27日、8月7日调查核实:昆明某磷化工有限公司设置了一根直径为31.5厘米的PVC塑料管,进入厂区外120立方米左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但未保证其正常使用,在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口使用一个钢制手动隔板将进水口隔断,进水口隔断处设有一个50厘米左右的斜坡(斜坑)。现场检查时,大部分水污染物进入了初期雨水收集池,一部分沿着雨水沟下游方向流走,进入外环境。经监测显示:雨水外排口(厂区外沟渠)PH值为1.97、总磷为8.62mg/L。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法律规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案例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7日调查核实:昆明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5月28日至6月30日在线监测数据外排废水总磷、总氮多次超标,其中,总磷最高值为1.052mg/L、总氮最高值为17.87mg/L,分别超标1.1倍和0.19倍。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故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达标排放,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分割线a

第三类、固废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8: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9月10日、9月29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漆渣(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漆渣扬散流失,存在散落在露天地面上、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草丛里,与石英砂(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地面的情形。对该单位处6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罚款额度提升10倍至20倍,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50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分割线a

第四类、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9: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8月20日对云南某医院口腔门诊部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1台PAPAYA 3D Plus型口腔CT从2019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罚款。

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分割线a

第五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10:未达到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擅自开工建设

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2020年3月11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经查看项目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台帐,发现该项目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即开工建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适用该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对进一步打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杨质高 实习生 刘圆莉

责任编辑 猫恩泊

校对 朱咏梅 袁熙

编审 李荣

专题更多>
美好生活在云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2024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开屏新闻原创产品开屏学习
电子报更多>
img
热门新闻更多>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