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2.98万元……大理云龙县原常务副县长施耀东获刑14年
首页2021-01-07 20:14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02.98万元;

指使他人挪用扶贫资金150万元;

担任副县长分管水利工作期间违规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1542余万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大理州云龙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施耀东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施耀东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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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02万余元

2019年12月18日,据大理州纪委监委消息,经大理州委批准,大理州纪委监委对云龙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施耀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施耀东在担任云龙县关坪乡乡长、党委副书记、书记、漕涧镇党委书记、云龙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贿赂,共计202.98万元。

施耀东共有6项受贿事实,他利用职权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这些行贿人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对方贿送的现金财物。

其中,

  • 2016年至2019年,施耀东先后5次收受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53万元,其中100万元汇入施耀东指定的何某乙银行账户。施耀东为何某甲承揽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

  • 2013年至2018年,施耀东先后7次收受何某乙贿赂的人民币11万元。为何某乙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 2012年8月,施耀东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赵某甲承建漕涧镇永定广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二人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其中14万元汇入赵某乙银行账户,6万元汇入黄某银行账户,该二账户由施耀东指定,并为实际持卡人。

  •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施耀东利用职务便利,为何某丙亲属祝某节能灶资金回收及推广积压产品提供帮助,收受祝某、何某丙贿赂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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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扶贫资金150万元

2014年,施耀东在担任云龙县副县长期间,何某乙承建实施云龙县长新乡佳局公路混凝土路面改造工程。施耀东向时任云龙县长新乡党委书记施某、乡长杨某打招呼,安排二人将长新乡政府扶贫开发整乡推进项目资金150万元借给何某乙使用,长新乡政府于2014年12月23日转账给何某乙。2017年7月3日,何某乙分两次将150万元资金归还长新乡财政所,时间长达30个月,且未支付利息。

判决书中,何某乙的证人证言显示,2014年初,两人闲聊时,施耀东说,云龙县长新乡佳局公路属于公开招投标项目,如果想做就去投标争取一下。于是,何某乙借用几家公司资质报名投标,最后由于只有他一人借的公司报名投标,就由他借用的云南某工程建设公司中标。“该项目已于2014年底完工,但工程款只拨付了100万元,我找到施耀东请他帮忙协调一下,他答复帮我想想办法。2014年12月23日,长新乡人民政府决定借款150元给我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写了借条,款转到我银行卡上后我跟施耀东说过。2017年7月3日,我以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归还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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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政资金损失1542余万元

2014年,云龙县水务局向省水利厅上报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漕涧镇销水塘水库、丹梯水库获得批准。但期间,施耀东分别通过指示和召开小型会议擅自决定将销水塘、丹梯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变更为新建岩房水库。

岩房水库建设项目由销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公司负责施工。最终,因建设岩房水库过程中缺失水利工程应具备的基本程序,无法验收决算和投入使用,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542.004263万元。

判决书显示,根据云龙县住建局情况说明及大理州云龙县岩房水库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因岩房水库大坝实施完毕后,经蓄水试验,水库存在渗漏等情况,无法正常蓄水,且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资料欠缺,致使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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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获刑14年

2020年4月28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施耀东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大理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理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耀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202.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

  • 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挪用扶贫资金1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担任云龙县副县长分管水利工作期间违规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542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施耀东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施耀东在监察机关调查其违法犯罪事实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在审判前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愿意接受量刑建议,可以对其从宽判处。

2020年10月23日,大理中院一审判决,

施耀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施耀东受贿款人民币202.9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顾庆华

编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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