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侮辱英烈者为何用新罪名?
信息时报2021-03-03 08:08

3月1日,记者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为保家卫国、为维护公共利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传承英雄烈士精神,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侮辱英雄名誉、贬损英烈形象,既侵害了公序良俗,又传递了错误价值观,理当严惩。而以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惩处该行为,既维护了英烈名誉,又体现了刑法谦抑精神。

2018年5月,《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不仅将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梳理过往报道可知,一些侮辱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人,均是以“寻衅滋事罪”来判刑的。

在仇某明涉嫌侮辱烈士名誉、荣誉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是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但是如今,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新罪名对其批捕。究其原因,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按照寻衅滋事罪量刑,根据刑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同样的犯罪行为,因新刑法的施行,所定罪名可能不同。这是因为,“从旧兼从轻”是适用刑法时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法(即修改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依法应追诉的,就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责;但是如果公诉时,修改后的刑法已生效,且处刑相对较轻,则适用新法。这是限制公权力,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比两个罪名,新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量刑无疑要轻一些,这就是以该罪名批捕仇某明的原因所在。

必须强调,以新罪名批捕嫌疑人,并不是轻纵犯罪,而是坚持罪行法定原则,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举。而且,专为保护英烈而设立的新罪名的适用,更能让公众看到法律保护英烈的坚定态度,更有助于形成“崇尚英雄光荣,诋毁英雄可耻”的社会氛围。


来源:新华社、信息时报

责编 徐红

校对 猫恩泊

编审 赵梅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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