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惊心!保山一小伙骑摩托被撞飞昏迷…交警一查更吓人!
开屏新闻2021-03-04 10:26

“昌宁县田园镇福慧路某路口,一辆小客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后,酒驾的摩托车驾驶人被撞得凌空飞起数米旋转一周后,重重摔在地上......”近日,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去年12月下旬发生在昌宁县街头的交通事故作出了判定,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已被昌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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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小伙街头醉驾被撞飞

2020年12月23日,昌宁县田园镇福慧路某路口,一辆正在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直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的碰撞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瞬间,由于受剧烈外力作用,身体凌空飞起数米旋转一周后,重重摔在地上。事后民警在处置的过程中,发现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很大程度是摩托车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而引发的。

惊心一幕!保山一小伙醉驾骑车,被撞飞空翻360°后昏迷……

当日20时许,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接报警:在县城福慧路某路口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请出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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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情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当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后得知,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已被急救车辆接走治疗,随即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一路民警前往医院对摩托车驾驶员的伤情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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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过程中,被撞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告诉民警:“我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路口进行调头,就在车辆刚刚完成转弯后行驶至第二条车道时,对向车道突然‘飞速’驶来一辆摩托车,和我的车发生猛烈碰撞,由于摩托车车速太快,撞到我的车后,驾驶员在空中翻转了一圈,砸向路面后受伤”。

当另一路民警到达医院,对摩托车驾驶员的伤情进行了解得知:该名驾驶员叫张某某,目前处于昏迷状态,通过检查没有生命危险,但是需留院观察。就在这时,细心的民警闻到检查室里弥漫着一股浓重的酒精味道,随即要求医护人员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抽取血液待检。

12月29日,通过云南秉中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化验,结果为172.47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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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后,受伤的张某某治愈后前往城区中队接受调查,通过询问得知:张某某是昌宁县鸡飞镇人,并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是几个月之前从一位朋友处购买的二手车,他知道该车并没有号牌也不可以购买保险,由于价格便宜抱着侥幸心理,买来本打算在寨子的农村道路“驾驶”代步的,事故发生当天由于一位在县城的好朋友过生日邀约,没有多想就骑上车赶到县城为朋友过生日。

因为张某某第二天还要上班,于是和朋友喝了几瓶啤酒后,驾驶车辆准备回家,可是当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由于酒劲上头加之自己车速过快,直撞向前方正在调头的小车,因惯性在空中翻转了一圈砸向路面,后就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了,清醒后发现已在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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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驾驶人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2021年2月4日,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判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车辆在左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双方驾驶人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因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涉嫌无证驾驶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2021年2月28日,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元的处罚,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已被昌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酒后驾驶,驾驶人对突发事件的判断力及反应能力会大大降低,极易导致驾驶人操控能力降低,在酒精的麻痹下人的大脑、手、脚和触觉会比平时降低,通常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如果此时驾驶人强行“驾驶”车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酒后驾驶,无异于一只脚踩在油门上,另一只脚已经踩在了“鬼门关”,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请广大驾驶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警句!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崔敏 通讯员 于红文 孙继飞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 顾庆华

校对 刘自学

编审 赵梅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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