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
开屏新闻2021-03-07 22:31

3月1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哪些行为属于家暴?家暴行为要怎么取证?为此,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职能部门、云南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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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多方参与,法律“撑腰”

“如果你正在遭受家暴,可以报警或者也可以向妇联或者村居委会等组织进行反映和投诉。”云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葛琪表示,反家暴条例明确,不管是家暴受害人反映到哪个部门,哪个组织,这个组织就要按照首接责任制进行管理。

此外,群众可以就相关事项向省妇联举报、投诉,申请帮助。12338热线经过改造升级后实行24小时接听,主要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援助的申请,是妇联组织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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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不能把家暴行为混为“家务事”

云南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秘书长杨燕华认为,随着《条例》实施,健全了多部门联动机制。协会可以根据《条例》中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的第三十七条内容更好地帮助有需要的人。

杨燕华介绍,在工作过程中遇见的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差不多60%-70%是因为家庭问题,比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问题。如果要遏制家庭暴力,预防也尤为重要。

杨燕华建议,如果发生家暴行为首先想办法逃离被家暴现场并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到司法签定机构做伤情签定,保存好医院病情诊断。到当地妇联寻求支持和帮助,贫困家庭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寻求婚姻家庭心理调适。如果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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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反家庭暴力的闭环

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顾晓梅介绍,家庭暴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实施通常意义上的暴力行为,比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第二种,以侵害一方人格权为特征的暴力。比如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一方的人格权,造成损害。

对于家暴行为如何取证?顾晓梅也给出了建议。法律上一切曾经留下的与待证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影像资料、通讯记录、物件、证人等等,都是可以用来证明相关事实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在遭受暴力的过程中进行录音,保留通讯记录,事发以后,可以保留向有关部门需求帮助的材料、报警的材料、有关部门组织调解时形成的材料,寻找知晓事发过程的证人,保留到医院治疗的医疗记录、在鉴定机关所作的鉴定报告等。通过以上综合的证据,证实曾经发生过的家庭暴力。

《条例》以预防、处置、人身保护令、法律责任为大方向,形成了一个立体、全方位的反家庭暴力的闭环。根据该《条例》,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并明确了协助执行的具体方式,让法院在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中更有保障,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张田睿

责任编辑 猫恩泊

校对 刘自学

编审 赵梅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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