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0大消费维权案例】小店买到过期食品,赔多少?
开屏新闻2021-03-10 11:52

2020年7月11日,刘女士在昆明度假区某副食店支付13元购买某品牌瑞士卷,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无果,投诉到昆明市度假区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度假区消协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查看消费者提供的购买记录、小票和购买的瑞士卷,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向商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商家认识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按规定向消费者赔付1000元人民币,并向消费者表示歉意。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副食店经营者未尽到《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藏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规定的义务,没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一种“明知”的不作为过错行为,即销售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按照该规定,副食店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赔偿一千元。度假区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向商家宣讲《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敦促商家引以为戒,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易科彦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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