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这一场域下,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十分特殊,一旦出现师生恋,势必不可能是真正平等自由的纯洁感情关系,并很容易由此衍生出各种可能严重损害学生利益、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4月6日,教育部关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防治性侵”问题,《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4月6日澎湃新闻)
《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也即,对“师生恋”行为明确说“不”。
应该看到,虽然,无论从防治校园性侵,还是师德规范角度,此前我们都并不缺乏相关规定。如在此前教育部划定的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师德红线中,均明确“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但其中事实上仍存在一些制度空白,或者说模糊空间。这突出表现在,对于“师生恋”,是否也属于一种“不正当关系”、是否也应明确禁止?实际上一直缺乏一个十分明晰的答案。
就此而言,《意见稿》明确对“师生恋”说“不”,并且将“师生恋”同样视为一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纳入“防治性侵”的范畴,不仅有利于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也填补了上述制度空白、澄清了相关模糊空间。
在中小学,针对未成年学生,之所以必须明确禁止“师生恋”的正当合理必要性,当然显而易见、毋庸置疑。
首先,在校园这一场域下,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十分特殊,一旦出现师生恋,势必不可能是真正平等自由的纯洁感情关系,并很容易由此衍生出各种可能严重损害学生利益、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教师打着恋爱的幌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乃至借机性侵玩弄学生,满足一己私欲。
如此前相关调查,66.8%受访大学生认为师生恋可能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换。大学中的“师生恋”尚且如此,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中小学就可想而知。
退一步讲,即使师生恋只是单纯的感情关系,从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操守角度来看,“师生恋”同样也与这种职业道德要求存在明显冲突,不仅可能会明显损害教师自身“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而且还可能进一步伤及到“有教无类”的教育公平,在原本平等的学生之间,造成一种被区别对待的不平等公正受教育环境。
在这种背景下,上述明确禁止“师生恋”《意见稿》的发布,非常值得肯定。不过,同时也要看到,要想确保“师生恋”禁令能真正得到严格落实,并充分发挥其“保护未成年人”作用,仍需进一步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究竟如何准确认定“师生恋”?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化、更具现实操作性的标准和依据。众所周知,在师生关系中所谓的“恋爱关系”,事实上具有很大模糊性、私密性,且有一定的证明难度。因此,若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势必会影响对“师生恋”的及时准确认定。在这里,如何科学厘定教职工与学生之间的交往行为准则、明确其中的行为边界,或许是关键。
从学生角度而言,要想让“师生恋”禁令得到有效执行,除了禁令本身,恐怕同样也要配套强化相应的性教育和反性侵教育,以便不断提高未成年学生,主动自觉抵制“师生恋”等不正当不健康恋爱和性关系的意识和能力。
特约评论员 张贵峰
编审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