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里,申请人一次性收到嵩明法院执行到位的案款12820491.02元!这巨额案款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执行故事呢?
2016年,嵩明A公司分两次向嵩明某银行申请贷款480万元、8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支付原煤、精煤订购款。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该公司位于昆明的某处房产”及“该公司位于杨林镇的某土地使用权”对借款进行抵押担保。
据悉,孙某、顾某、黄某系该公司的股东,他们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为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A公司仅还了一部分就没有了下文。2019年,银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嵩明法院审理后判决:1.由被告嵩明A公司、孙某、黄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6465000元及逾期利息。2.原告银行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被告A公司抵押的位于昆明的某处房产、位于杨林镇的某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A公司还是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于2020年9月到嵩明法院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嵩明法院拍卖A公司位于杨林镇的某土地使用权。
执行干警带领法拍人员前往该地调查得知,土地面积为32732.92㎡,目前已经租赁给另一个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作为厂房使用。由于该地面积过大,土地附着物多且为B公司的,干警又与B公司负责人详细说明了情况。经多次沟通,B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没想到,在启动拍卖程序后,A公司又变卦了,突然要求申请人撤销拍卖,终止土地拍卖程序,理由是找到第三人购买土地使用权了。
承办法官考虑到终止拍卖程序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再次对A公司的负责人做思想工作,释法析理,引导被执行人通过司法拍卖竞价实现债权人权益。同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对银行给予法律指导。
最终,该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照既定程序既定时间继续拍卖且成交,嵩明法院依法扣划了12820491.02元(本金及利息),并将案款发放给银行。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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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