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儿独留教室翻窗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嵩明法院判了
开屏新闻2024-05-21 11:37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校园里容易发生一些危险,一旦有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将如何承担责任?近日,嵩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在校翻窗受伤案件,判决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承担次要责任。

4岁的小辰(化名)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未携带室外学习用具,幼儿园老师交代其留在教室内。小辰被操场上同学玩闹的声响吸引,遂从二楼教室的窗户翻出,导致头部受伤。后小辰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小辰受伤达十级伤残。

幼儿园认为,对学生的安全问题进行过多次的宣传和强调,法定管理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保险,所以在法定限额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小辰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幼儿园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

作为校方,幼儿园本就应该看护、照料幼儿,在职责范围内引导幼儿学习和开展体质锻炼,确保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小辰长时间脱离教师或校方人员的有效看管而造成,虽然幼儿园通过宣讲、签署责任书等多种方式教育幼儿及其家长重视安全问题,但这并不能减少或完全免除在校期间幼儿园老师或工作人员履行对幼儿人身安全的管理责任。

小辰被送到幼儿园学习,虽然暂时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但其父母作为小辰的法定监护人,对小辰的监护义务并不能因为其进入幼儿园而发生彻底转移。本案发生的次要原因是小辰的监护人缺少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从而使小辰对翻窗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少足够认知。

综合法院查明事实及客观因素,幼儿园所提交证据并不能完全证实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幼儿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幼儿园已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且事故损失金额并未超过保险限额,故幼儿园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小辰及其监护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为避免意外发生,家长首先应该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关心孩子在校活动,提高孩子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认知。其次,建议学校或教育机构购买校园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孩子的治疗或者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减少因赔偿不足而影响孩子救治的情况。同时,学校或教育机构也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时排查不安全因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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