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9月起,这个行为将被重罚!
2021-07-19 20:09开屏·推荐阅读量

7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从9月1日起,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管理规定》明确,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昆明市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归集、管理、支付、待遇享受等活动,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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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医疗保险

《管理规定》明确,昆明市统筹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参保职工签字确认,留存2年以上备查。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到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在统筹区外已经参加各类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得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政府补贴。低保、重残等特殊人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医药机构

应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核实患者身份及参保情况,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

提供特殊疾病患者、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患者身份,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开具处方,有关医疗文书应当保存备查;患者委托他人代开药物的,应当查看患者委托书、代开人员身份信息;委托书及代开人员身份信息、有关医疗文书等应当留存备查。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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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定点医药机构吊销执业资格

《管理规定》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此外,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暂停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管理规定》明确,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罗宗伟

责任编辑 袁熙

校对 猫恩泊

编审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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