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学士学位授权工作!云南省发布实施细则
2021-11-24 19:31开屏·推荐阅读量

11月24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的程序和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和要求、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实施细则》的颁布对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权工作,提高我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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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权审核

分为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申请。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通过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自主开展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审核工作,并于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组完成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按要求报省学位办。

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未获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积极整改、加强建设,在首批本科毕业生毕业前按程序重新申请授权审核。

《实施细则》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5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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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管理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授予

根据《实施细则》,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双学士培养项目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开屏新闻记者 李思家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刘自学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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