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鲜花饼、散装白酒等!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行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1-12-06 19:49开屏·推荐阅读量

2021年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件查办为重点,结合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第八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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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昆明官渡查处销售侵犯本地知名品牌鲜花饼案

2021年3月11日,根据记者提供的线索,昆明市官渡区川立副食经营部有销售侵权商品行为。2021年3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标示“嘉云华”注册商标图案鲜花饼出售,突出使用了“嘉华”注册商标图案,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鲜花饼21袋、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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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昆明美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9月2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美梵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手术室治疗车下层内查获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医用“钝针”1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112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 袋。执法人员按规定对该过期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且没有完整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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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昆明市晋宁区滇水酒坊(李明)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案

2021年5月10日,昆明市晋宁区滇水酒坊生产了散装包谷酒100升、高粱酒100升。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市晋宁区滇水酒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乙酸乙酯项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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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晋宁晋城唐琼英酒房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案

2019年5月15日晋宁晋城唐琼英酒房生产散装苦荞酒20L、包谷酒200L。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苦荞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包谷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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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昆明市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1年7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钦县友谊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可美意”糖水樱桃罐头(生产厂家:昆明市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年4月16日)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经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2日,云南省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对永胜县片角镇豪乐购物广场百货专柜销售的“可美意”樱桃罐头(生产厂家:昆明市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经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没收违法所得91.4元;2.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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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昆明荣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中药制剂案

2021年8月1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昆明荣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密封袋装的未标明药品具体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的粉末状药品3种,包装袋上仅标识有“1号方 重量:130g”、“2号方 重量:130g”、“3号方 重量:130g”,其中“1号方”药品231袋,“2号方”药品383袋,“3号方”药品152袋。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中药制剂766袋即“1号方”中药制剂231袋、“2号方”中药制剂383袋、“3号方”中药制剂152袋;2.罚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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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昆明瑞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9月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昆明瑞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三台起重机械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有效期为2021年6月30日止,当事人至2021年9月9日查获时仍在继续使用上述三台起重机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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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南佳尔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1年10月28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与云南省军区警务办公室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对辖区涉嫌销售仿制军服的云南佳尔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07式编织外腰带5条,木盒将军精品腰带2条,红纸盒将军腰带2条,绿纸盒将军腰带2条,中国空军眼镜1副。

上述产品涉嫌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后由云南省军区保障局鉴别,该批物品为“仿制军服或印制有军队标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相关军服仿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3.罚款10000元。


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责编 王利绚

校对 猫恩泊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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