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内两次让同学替考,昆明一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后状告学校!法院判了
2022-06-09 18:03开屏·推荐阅读量

毛某和孔某是昆明某大学在校学生,2021年5月期间,孔某先后两次替毛某考试。孔某的代考行为被其他学生实名举报后,毛某承认了其让孔某替考的行为。于是,学校对毛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毛某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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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两次让同学替考

2021年5月23日,毛某因有其他事情,让同学孔某代替自己去参加当天某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孔某答应了。同年5月30日,毛某因在外兼职,又让孔某替代自己参加另一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毛某再次同意了。

2021年6月22日,该学校接到学生实名举报,对毛某和孔某是否存在替考行为进行调查,毛某、孔某向学校提交了情况说明,承认了两次替考的事实。

经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后作出决定,对毛某作开除学籍处分,毛某不服,向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后作出了复查决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2021年8月19日,毛某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明显过重,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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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学生,理应自觉主动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具备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等的法定职权。

其次,该学校制定的《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规定内容并未超越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增加学生义务或者减损学生权利,不违反上位法规定,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合法性的依据。

第三,毛某让孔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主观上对“替考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替考”的行为后果抱有一定侥幸心理,客观上实际完成了替考行为。

毛某作为学生,理应自觉主动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该学校的教学行为以及教学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是否规范以及其他同学是否存在考试舞弊等行为,都不能成为毛某选择“替考”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据此证明“替考行为”的正当性,依法不属于毛某“替考行为”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

毛某先后两次“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性质已经属于“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符合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定情形。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马海翠 郭家豪

责编 徐红

校对 猫恩泊

编审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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