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谋私利!易门县龙泉镇原党委书记肖维春受贿70余万元获刑5年
首页2021-01-06 16:45

2008年至2016年间,肖维春利用担任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党委书记、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资金借贷、企业经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他人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赠送的71.9万元。最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肖维春犯受贿、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4万元。

2008年5月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肖维春利用担任易门县龙泉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共非法收受云南某集团法定代表人许某送给的2.5万元,并于2008年5月在龙泉镇中心街社区借款500万元作为调头资金给该集团谋取利益。

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间,被告人肖维春利用担任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共非法收受在园区施工的赖某送给的15万元,并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为赖某谋取利益。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肖维春利用担任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奎某送给的20万元,并在园区管委会下属公司2次共借款210万元给该公司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肖维春利用担任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易门某建设公司董事长任某送给的10万元,并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肖维春利用担任园区管委会主任主管易门某投资公司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未经园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园区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借款250万元给云南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该借款至提起公诉之日未归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截至目前,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本金250万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肖维春被玉溪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2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将其所收受的违法违纪款主动上交调查机关。

庭审中,被告人肖维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无异议。其提出在收受马某的10万元、赖某的15万元后也全部退还了,恳请法庭给予从轻从宽的量刑考虑。肖维春辩解说,借钱给云南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主要是其出于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的初心,只是借款到期后企业不讲诚信没有按期还款,借款到期后投资公司多次对他们进行催款,催款未果后才起诉对方偿还借款,目前该公司没有破产,借出的本息还有归还的可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维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维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出借资金,造成出借资金无法收回,造成经济损失38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020年6月10日,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维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4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肖维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20年9月21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肖维春在一审认罪认罚,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对其所犯受贿罪在建议的有期徒刑2年至3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宣判后,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其反悔认罪认罚具结内容,并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可以提出抗诉。虽然二审期间涉案公司又偿还了102.5万元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但根据本案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上诉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等,原判对各罪的量刑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并无不当。因此,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抗诉机关及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原判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也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9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责任编辑 吕世成

校对 顾庆华

编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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