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5日开始,不断有消费者到昆明市宜良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宜良县某健身俱乐部于2019年12月14日突然单方面以健身器械损坏较多,教练、管理人员不足等理由宣布放假两个月(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在此之前无任何征兆,同时听到有教练反映经营者有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场地出租方反映该健身俱乐部拖欠租金,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并在2020年大量办理699元的低价终身卡。
消费者怀疑该健身俱乐部有跑路迹象,多次与经营者联系,经营者均没有作出回应,消费者于是向宜良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协调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宜良县消费者协会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一方面建议投诉人委托1至2名会员作为代表,汇总投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县消费者协会,一方面到健身俱乐部现场核实。经核实,该健身俱乐部确实已关门停业,门口张贴有放假通知,内容与投诉人描述一致。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经营者,经营者认可俱乐部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租金和服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资金方面确实出现了问题,因此作出暂时停业的决定,并表示正在筹措资金,待资金到位便会开门营业。
消协工作人员一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了解该健身俱乐部相关信息,一边根据投诉人代表提供的材料了解到:提出投诉的会员交费总金额接近40万元,交费时间从2017年12月到2019年12月,各会员交费从599元到10779元不等,1000元左右的会员占70%以上。根据掌握的情况,宜良县消费者协会联合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代表要求经营者退赔各会员剩余课时费,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经营者表示目前无力达到退款要求。消协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督促经营者尽快进行整改,于2020年2月25日准时开业,继续为会员服务。
因疫情影响,俱乐部并未按约定时限开门营业,又有会员陆续进行投诉,宜良县消协及时组织俱乐部负责人及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经营者在该预付费消费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经营者加强自身规范管理,依法经营,不得把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经调解,投诉双方约定:俱乐部于4月1日开门营业;会员课时服务时间延长三个月;俱乐部无偿对有需要的会员通过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培训。调解结束后县消协进行跟踪了解,确定该俱乐部已按约定开门经营并向会员提供相应服务。一起群体消费纠纷就此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例中,经营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歇业跑路的征兆,涉及消费者人数多、金额大,影响面广,宜良县消费者协会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协调,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有效阻止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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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易科彦
编审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