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培训机构老师拿不到加班费,法院这样判……
开屏新闻2021-05-12 15:35

李某在昆明某培训机构当了2年专职教师,一到双休日,几乎都要加班。加班不说,老板还克扣工资,也不支付加班费,李某决定离职。随后,李某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培训机构支付加班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近日,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培训机构支付李某加班费5000余元

2018年10月8日,李某受聘成为昆明某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老师,同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每月的工资为3300元。

2020年8月,李某认为,培训机构克扣自己2020年5月到8月期间的加班费,不想继续干下去了,2020年8月31日申请离职。

李某认为,培训机构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培训机构补发前述加班工资1.7万余元,并支付克扣工资和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5万余元。

庭审中,这家培训机构辩称,已经向李某支付了高于法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加班费用,而且还对李某在工作日延时及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以课酬形式支付了加班费用,还额外进行了调休,李某不能再要求重复支付加班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也没有依据。

而李某则认为,课酬费和加班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不能混淆。

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双方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加班申请单、工资明细及汇总等。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李某在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6小时、休息日加班24小时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因此加班费用的计算可以以此为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李某的加班工资总计为10696元,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工资明细,李某加班期间的课酬费已随其每月的工资一并发放,扣除已经支付的5537.93元,培训机构还应向李某支付剩余的5000余元。

关于李某主张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请求,五华法院认为,在提起诉讼前,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并未提及该诉讼请求,属于在起诉时补充增加。而该项诉讼请求与仲裁过的其他请求属分别独立的劳动争议,李某应就此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教育培训机构向李某支付加班工资5000余元。

在案中,法院驳回了李某申请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诉请,是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承办法官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前置的目的就是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所以,劳动者维权除了要收集、保存好各项证据外,还要了解正确的法律程序,才能尽可能快、尽可能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成 通讯员 李静

责任编辑 顾庆华

校对 易科彦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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