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食品抽检中,云南省因4批次食品不合格,相关经营单位、生产企业被处罚。抽检食品包括米酒、吐司面包、同心绿蚕豆和绿豆糕。
1、昆明市晋宁区喜乐欧生活超市销售的50度云南米酒,由普洱市景谷林苑酒厂生产(生产日期:2016-09-19),经检验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经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铭成’50 度云南米酒”16瓶(500mL/瓶)、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经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没收召回的不合格50度云南米酒15瓶、罚款40000元的处罚。
2、楚雄雁峰科技开发部销售的,由昆明仁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吐司面包(巧克力味)(生产日期:2020年9月1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为抽检不合格项。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该企业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对昆明仁顺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75.8元,罚款16000元。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楚雄州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予处罚。
3、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云南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心绿蚕豆(素香味+麻辣味)(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由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并处罚款30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并销毁该批次食品,对库存油炸用油进行检验,根据使用量调整油炸用油的购入量,执行更严格的油脂更换标准。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并及时安排门店下架封存同品类其它批次产品、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祥云云南驿加油站【一店】销售的,由昆明爱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0年9月15日),经检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72元,并处罚款7000元。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大理州祥云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罚款50000元。并要求企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停止销售该产品,将现有的货物全部退还供应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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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