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撞伤老人免责,为法律不“和稀泥”点赞
开屏新闻2021-05-14 19:36

2019年11月3 日,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伤,送医后,共产生医疗费3.3万余元。老人一审法院判决张军和学校分别承担40%和10%的责任。张军和学校均不服上诉。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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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张军和学校分别承担40%和10%的责任。张军和学校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做出改判,驳回了李婆婆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张军和学校完全免责。二审法院认为,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自甘风险”原则 是《民法典》最新提出的概念,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有人简称为“受害人故意”原则,即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有风险还去实施,那么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

从此案来看,老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甘风险”原则。篮球场是专门打篮球的地方,且很好识别。篮球也是一项相对激烈的运动,擅自闯入发生碰撞在所难免,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应该具备这样的常识,也理应能够预见到风险。因此,老人被撞伤,应该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实际上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法理上的辨析,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把握。法院判案,首先应该尊重事实,遵循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该谁承担的责任就由谁承担,犯了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可让渡,也不能随意“摊派”,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信力,真正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价值。

一审法院之所以做出“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同情弱者”的习惯,一方受到损害,另一方给予一定赔偿,以平衡双方利益,其中包含一定的道义。因此在事实认定上,就存在一定偏差。比如认定张军“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但张军在篮球场背身接球跑动,怎么可能预见篮球场上会出现老太太?

再比如说学校“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这也是明显苛刻的要求。当事法官也许是出于善意,但这种善意往往会混淆是非对错,造成更大的纷争。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坚决不“和稀泥”,这句话令人振奋。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道义层面,我们有“以和为贵”“各退一步”的传统,“和稀泥”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很多时候确实可以起到缓解矛盾、解决问题的作用。但在法律上,“和稀泥”是应当尽量避免的现象,因为法律是刚性的,不能留有模糊地带。当然也要看到,年初实施的《民法典》增设“自甘风险”条款,一定程度上也是二审法院改判的底气。这充分说明,法律的及时修改,对提升法治环境的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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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编辑 张京徽

编审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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