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帮他人转移诈骗资金数百万元,陆良5人被逮捕
首页2021-01-21 13:50

1月13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高某、沈某等5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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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办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资金

202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沈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各自用身份证办理数张银行卡及U盾,帮助犯罪嫌疑人邹某(在逃)转移网络刷单诈骗、贷款诈骗、购物退费诈骗的资金数百万元。犯罪嫌疑人还收购戚某、尹某、杨某、计某、 董某、袁某等人名下银行卡用于转移诈骗资金,以此获取转移资金1%至2%的利润,所得赃款用于共同挥霍。

高某同时还把各自名下及收购的数十张银行卡、U盾等物品,以每套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钱卖给庞某。庞某又指示高某将银行卡及U盾等物品,按指定地址及联系方式邮寄售卖给他人(目前身份不清,待查),以作实施网络诈骗转移资金之用,庞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该案件正在进一歩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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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 最高可获刑十年

检察官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财产安全,甚至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安部召开联席会,宣告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行为,俗称“断卡”行动。凡经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将违法违规情况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大审核力度。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犯罪分子利用购买或租借的账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要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认证介质等,不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身份证号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有身份证遗失经历、电话卡或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人,一定要去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银行卡存在,以免被当作“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同时,切勿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身份证件。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责任编辑 顾庆华

校对 朱丽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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