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完弟弟骗哥哥!以恋爱之名,石林女子“拿”钱又“拿”车……
开屏新闻2021-06-02 20:28

房子、婚姻,石林女子杨某专挑人们最在乎的事行骗。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5年内,她又把自己作了“进去”。近日,石林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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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之名

90后的杨某,骗人相当有一套。2019年8月,她认识了李某,抓住李某想购买便宜房子的心理,虚构自己有亲戚担任社区领导,可以买到廉价回迁安置房,李某信以为真。杨某随即以购买回迁安置房要缴纳认购金为由,让李某交了12万元。

第一次诈骗成功后,杨某如法炮制,以同样的理由先后骗取张某和徐某各11.5万元、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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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之名

除了虚构回迁安置房指标,杨某还在微信上进行婚骗。她借口帮忙介绍对象,介绍车某和李女士相亲,两人见面后互有好感。随后,杨某以李女士的名义添加车某微信,在聊天过程中表示愿意和车某结婚,并虚构、编造各种理由向车某索取钱财共计13500元。

之后,杨某再次以帮车某的哥哥介绍对象为名,自己在微信与对方聊天,诈骗车某的哥哥7.5万余元。

此外,杨某还以谈恋爱为由,把男朋友的哈弗越野车借走后,直接将车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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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名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多次行骗,诈骗多名受害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据悉,杨某是个惯犯,2015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石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石林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作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属于多次诈骗,诈骗所得全部被其挥霍,可酌情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

于是,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猫恩泊

编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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