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缅甸北部,我学习诈骗的地方,骗了好多姑娘……”
开屏新闻2021-06-04 14:42

" 这里是缅甸北部,我生长的地方。

欢迎来到我的世界,娇贵的小公主。"

某音大火的缅甸北部梗,

使得不少小姑娘

误以为那里是浪漫的邂逅之地。

而一些涉世未深的少年,

也做着在动乱之地

把握机会狠赚一笔成就财富的美梦。

福建男子杨某,为了赚大钱,不惜翻越国境来到缅北,结果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被非法拘禁,差点回不了国。

虽然只是一个提供账户、跑腿取钱的马仔,但我们依然能够从他的经历中,窥见电信网络诈骗的环环相扣、盘根错节,以及在法律边缘试探游走需要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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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在家,帮朋友“跑分”就有钱拿?

杨某2018年本科毕业后,曾从事过外贸相关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杨某失业在家无事可做。一天,朋友曾某联系上他,邀请杨某帮其“跑分”,所谓“跑分”,即提供账户帮他人转账,曾某还承诺按转账资金的1%给他提成。

眼见有利可图,杨某便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和中国银行卡用来帮助曾某转账。短短半个月,账户里便涌入几十万元,杨某也小赚了一笔。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兴奋的杨某又找自己的朋友张某安借了张中国银行卡,但他只给了对方500元。

2020年3月底,曾某联系杨某前往云南,承诺每个月工资1万元,还按转账资金的1%给予提成,并且包吃包住以及报销其他一切开支。杨某当即应允,乘坐火车来到昆明,没想到对方又让他换乘汽车,出境前往缅甸勐波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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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缅北,这里每成功一单就放广播庆祝

勐波县位于缅甸北部,到达目的地后,杨某发现自己帮忙转账的两张中国银行卡都被冻结了,这才意识到之前帮曾某接收、转账的资金都是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虽然有所顾忌,但在赚大钱的诱惑下,他还是加入了曾某的团伙,又提供了两个支付宝账号和浙江网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给对方。

曾某安排杨某住在酒店里,并带着他熟悉了当地的相关“业务”。平时,曾某会先将资金转入杨某名下的账户里,再由杨某把自己账户里的资金转入当地商家账户里。之后,杨某会带上身份证前去当地商家处取现金,商家老板会扣除3%的手续费。最后,他再将现金送回当地的“公司”里。

送钱过程中,杨某经常会听到这些“公司”里播放广播“恭喜某某开单20万、30万、50万、100万……”,其中他听到金额最大的一次是“恭喜某某开单380万!”。起初他对此很疑惑,进一步接触后才得知,实际上这些广播内容是指成功诈骗了多少钱,之所以播放这些内容,是为了宣传、鼓舞那些诈骗集团的成员。平时杨某还会听到曾某和别人讨论网络诈骗的事,懂得了他们称“杀猪盘”叫“PC”,诈骗叫“DZ”,网络赌博叫“BC”。此时,杨某完全确定自己转账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可他仍没有要收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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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跑路,他没赚到钱还被非法拘禁

后来,因为缅甸当地的商店里兑现人民币现金有限额,曾某又让杨某在国内找一些靠得住的朋友帮忙转账。杨某便找来了朋友张某安等其他4名同案被告人,但他们还没领到所谓的高额报酬便出了岔子。

“曾某突然就不见了,之前说好的报酬也没影了,在缅甸的这段时间里,我前前后后也才赚了6000元。”杨某说。

2020年5月28日,曾某突然毫无征兆地消失了,杨某通过各种手段都联系不上。与此同时,杨某遭到了当地不明身份人员的拘禁。对方声称曾某带走了数百万元资金,要求杨某自己想办法。随后,杨某遭到了很长时间的拘禁,后来在当地朋友的帮助下才侥幸逃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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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抓获,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逃出生天后的杨某惊慌失措地回了国内,却不知道自己早已被警方盯上。2020年7月24日,杨某在广东省被警方抓获归案,之后,其他4名被告人也相继落网。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4日,被害人刘某(株洲茶陵人)在网上以谈恋爱投资的方式被人诈骗资金63.4万元,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报案。经查,来自全国各地的多个被害人均有资金流入被告人杨某等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

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账、取现,还积极发展他人提供账户转账、取现,诈骗金额194.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张某安、郑某、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帮助转账、取现,三人犯罪金额分别为94.1万元、52.54万元、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坛明知郑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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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来源:@湖南高院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猫恩泊

编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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