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工伤认定亟待打破“48小时”时限
开屏新闻2021-06-23 08:19

与时俱进,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细化,只有法定标准更精细,工伤认定才会更精准,执法标尺才更精确,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准确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应该予以修改,未来可以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同工伤。(6月22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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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资料图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2010年做过一次修订。其中对工伤的认定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超过48小时就不视为工伤。其合理性自实施以来就饱受争议和质疑,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平和伦理风险。

2012年,安徽建筑工人尹广安之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时曾引发广泛关注。时年51岁的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在30个小时的抢救期间,他所在的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希望医生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逃避工伤赔偿。其家人获知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后,为了拿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决定撤下呼吸机,让尹广安“自然死亡”。劳务公司要“逃避工伤赔偿”,延长病人生命;与此相反,家属为了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残忍”地要让亲人早点死,个中的荒诞与人伦的悲剧相互交织,令人不是滋味。

问题就在于,抢救超过48小时不被认定为工伤,面对还有理论生还可能的伤者,家属救还是不救?救则有生存的希望,但可能付出高额的费用;不救则必死无疑,但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获得相应赔偿。

然而,合规合法并不代表合情合理,更不表示没有漏洞或缺陷。

条例实施17年来,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当下,随着人们工作节奏加快、劳动强度加大、加班熬夜等成为常态,由此引发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几率也随之增加。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再以抢救时间长短、是否死亡来作为是否认定工伤的标准,是否过于僵化?是否有失人性化?

此外,现代医学进步和医疗条件更加发达,对有的工伤事件来说,挽救伤者超过48小时也不是问题,甚至成功挽救伤者生命也不是不可能。所以,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已经不合时宜。

因此,理应与时俱进,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细化,只有法定标准更精细,工伤认定才会更精准,执法标尺才更精确,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准确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作者:党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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