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元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摩托车司机准备超车时,路边的小牛受到惊吓,将摩托车踢倒摔在路边,摩托车司机受伤。谁该来为这起事故买单呢?
小牛受到惊吓踢翻摩托车
2020年8月2日,家住元谋的摩托车司机起某骑车途中,遇到一名牵牛的大爷文某,他骑车试图从右边超过牛群,不料一头小牛受到惊吓后一脚踢在摩托车上,起某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
起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医生诊断:起某左足第五趾近节趾骨远端骨折。
起某与文某为事故中责任比例的划分以及损失的赔偿发生了争议。起某将养牛人文某告上法庭,要求文某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各种损失2.59万余元的一半,即赔偿1.29万余元。
一审判决
养牛大爷承担40%责任
元谋县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日,文某牵引着自家的一头大牛,大牛后跟着一头小牛在道路上行走,起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跟随在牛后。双方行至元谋县黄瓜园镇把业村某路段,起某从文某及牛一行右侧超越通过时,文某家的小牛受惊吓后,踢到文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起某及摩托车一起掉到路边的坎下,造成起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事故。元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未看管好自己的牲畜,起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起某、文某负同等责任。
元谋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文某饲养的小牛踢中起某驾驶的摩托车,导致起某及摩托车掉到路边的坎下,造成起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后果,文某应当依法对起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起某驾驶机动车,遇前方道路有牛通行,应当本着确保安全的原则,与牛保持安全距离,从通行路面更宽的左侧超越,却仍然逼近牛,选择靠近道路边缘的右侧超越,从而使牛受惊吓后攻击到自己,掉到路边坎下,起某对自身的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文某的责任。
元谋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起某对自身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文某对起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于是,元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文某赔偿给起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477.28元,扣除已垫付的356.2元,实际还应支付2121.08元。
二审调解
养牛大爷赔1600元
文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起某是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法,认定事实也不真实客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某的经济损失是其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文某向楚雄州中级法院上诉。
楚雄中院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文某支付起某医疗费、后续治疗量等各种经济损失1600元。
承办法官说,这起案例提醒大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留意路况,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切勿右侧超车!然而,作为动物饲养人,要爱护自己饲养的动物,加强对动物的约束,掌控在自己能保障安全的范围内,减少自身的财产损失,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刘权乐
编审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