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七旬老人杀人沉尸案二审开庭 被告家属还原案发经过称作案时长存疑
开屏新闻2021-09-03 10:40

一审认定“杀人沉尸”,两年前判处年近七旬的两名老者死刑及无期徒刑,但两嫌疑人一审当庭翻供,称遭刑讯逼供。二审时,两人庭上继续喊冤,其辩护律师均做了无罪辩护。2021年8月31日,随着持续五天半的“沂河沉尸案”二审休庭,苏纪峰、苏晓峰是否是杀害苏庆春的真凶依旧存疑。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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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两名年近七旬老者杀人沉尸

2017年11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失踪近半个月的村民苏庆春的遗体浮出水面被其亲属找到。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显示,尸体双手被黑色布绳反绑于身后,双脚脚踝处被黑色布绳捆绑并系有一块空心砖,颈部套有打活结的白色尼龙绳。

沂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锁定了苏家庄子村67岁的苏纪峰和68岁的苏晓峰。并于2017年11月17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将苏纪峰和苏晓峰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两人被逮捕。

2019年8月3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划船在沂南县葛沟大桥西侧沂河水域内下网捕鱼。19时许,二人前往该处起网;因捕的鱼数量少,二人遂来到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村民苏庆春网箱内捞鱼,后被苏庆春发现,苏庆春辱骂二人,苏纪峰遂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并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二人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鱼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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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水域

警方笔录显示,审讯时苏纪峰与苏晓峰对此犯罪经过供认不讳。但庭审时两人当庭翻供,称警方存在刑讯逼供,案发当晚根本没见过死者。且两人供认的沉船地点与实际乘船地点相差两百多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供述出的捆绑于死者脚上的空心砖拾取地点与警方勘察一致,这是非作案人不能知晓的隐蔽性情节。且二人对具有独特特征的尸体捆绑方式进行了演示,与现场勘察、尸检结果相互印证。供述中在沂河中划船行走的路线也与监控视频中出现的灯光相互印证。

最终一审法庭认定,受能见度、水面因素及供述时心里因素影响,沉船供述位置与实际位置不一致并不影响本案判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苏纪峰死刑,苏晓峰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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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坚信判决有误

苏明双是苏纪峰的儿子,一审开庭前他突然接到了陌生号码的来电,对方自称是父亲的狱友并告诉他父亲一直在狱中喊冤。“就是一审前一两个月,三四个月的时候都有人打,都是不同的人打的。”苏明双说。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苏纪峰与苏晓峰杀害了苏庆春,但在苏明双看来,死者苏庆春与父亲是多年好友,父亲甚至经常到苏庆春家中做客。“根本没有犯罪动机嘛。”苏明双说,父亲曾是乡镇医院的医务人员,退休后有五六千元的工资,打鱼只是业余爱好。他认为父亲没有杀人的理由。 

两年来,苏明双一直为父亲和堂伯奔走,请了新的律师,也掌握了一些新的证据。苏明双表示,律师对于二审时给苏纪峰做无罪辩护很有信心。

二审开庭前,苏明双按照警方给出的犯罪事实还原了案发经过。“根本不可能的,不管是捆绑尸体,抛尸、还是沉船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船会翻掉。”苏明双表示自己试验时还找人录下了试验经过。

实验

▲家属实验作案过程(图/津云)

苏明双还透露,律师在查看一审卷宗时发现,法医所说的死者胃里有青椒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尸检照片上死者胃里并没有青椒。除此以外,警方提供的口供中,两位嫌疑人供述在死者后脑处击打了一下,但尸检显示,死者后脑处疑似有五处伤口。

苏明双说,最“可笑”的是一审中的重要人证巴成发。巴成发是苏纪峰的狱友,据他供述,苏纪峰刚入狱时曾跟自己承认杀人并说出杀人经过。

“他是个诈骗犯,他连老头老太太治病的钱都骗。”苏明双认为,巴成发劣迹斑斑,有十几次诈骗经历,平均每半年做一次牢,这样的人作证不可信。

父亲被抓走后,原本就卧病在床的母亲也在一年后撒手人寰。“走的时候眼睛都没有闭上,紧紧握着我的手说父亲什么时候能出来。”对于母亲,苏明双不愿多说,父亲在时的老房子已经破败不堪,长满杂草,而苏明双也已离开村子,带着妻女在外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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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同步录音录像缺失?

2021年8月26日上午,此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公诉方与苏纪峰、苏晓峰的辩护律师就二人是否是杀害苏庆春的真凶展开了为期五天半的辩论。

律师认为,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是一名放火盗窃、六进七出的“狱侦耳目”巴成发“听说”的证言。苏纪峰的辩护律师冯延强说,一审采信巴成发的笔录,是警察替他签的字,现在巴成发已经记不清笔录的内容了,“问他什么都说不知道,只要准了苏纪峰跟他说过杀人了,什么时间说的,在哪里说的,旁边是不是有人,苏纪峰为什么要跟他说,巴成发出庭的时候什么都说不清楚。”

庭审时,该案的办案人员李文杰出庭作证,称自己没有对两位被告进行刑讯逼供。但苏纪峰当庭指认李文杰给自己上过“老虎凳”,并称“我要撒谎,全家被车撞。”

一审判决书显示,两位被告在被抓捕的第二天招认了杀人沉尸的情况,但苏纪峰和苏晓峰称自己是遭到刑讯逼供才招供的。在案证据中缺失了两人被抓最初三天的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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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一审时公安机关称,没有同步录像是因为派出所“电路损坏”造成的。苏晓峰的辩护律师黄佳德表示,不能排除苏晓峰遭受刑讯的可能,要求排除他全部的有罪供述、指供诱供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等非法证据。

两位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也是庭上争论的焦点之一。一审判决书显示,监控录像证实,二人于2017年11月1日15时12分从南边来,16时55分回,晚19时39分过,21时51分回。两人白天下网时间是1小时43分,夜晚起网用时2小时12分,比白天多用时29分钟,冯延强称,经过实地考察论证,29分钟内无法完成偷鱼、对骂、杀人、沉尸等过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二审庭审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沂南公安补充的一次侦查实验的视频,作为一审判决后的新证据当庭播放。2020年5月21日下午,沂南公安局进行侦查实验,目的是确定苏纪峰二人下网、起网时间、行船路线时间,以及验证沉船方式是否可行。他们聘用渔民王佃富进行划船实验。侦查实验笔录显示,实验进行时,划船人以正常船速划船至打鱼区域,下完6副百米大网(苏纪峰口供里曾陈述下了6副网)返回出发地,全程用时20分钟;类似过程下,在没有鱼的情况下,起网总共用了20分钟;按照二人供述作案路线划船,用时28分钟。沉船实验时,王佃富和另一群众抓住船帮按压后,船只沉入水底,该过程在20秒之内轻易完成。

冯延强律师称,苏晓峰在看到这份证据后,当庭表示“一百个不认可,一万个反对”。侦查实验中划船的是一位年轻人,而苏晓峰快70岁了,“让一个70岁的,还不怎么会划船的老人,和一个整天在河上打渔的年富力强的人比划船速度,包括收渔网的速度,并且实验中年轻人的收网速度非常快,也不管网上有没有鱼。”

二审庭审一直持续到8月31日中午,法院宣布休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开屏新闻记者 龚子芸 实习生 周谦

编辑  熊丽欣

校对 程权

编审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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