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很‘特别’,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两个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能不损害我们的利益么?”对谢凯堂来说,七年前这场赢了的官司,打得他精疲力尽,至今执行未果。
这场官司的标的物——33亩土地不但没能回到谢凯堂手里,反而被其他企业开发建设。而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这33亩将被执行的土地,另一方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母公司起诉子公司,要求废除与这33亩土地相关的转让合同。
今年7月20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就此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拖延7年之久的“执行难”问题或许能再见曙光。
购买的土地 因卖家的官司被收回
事情要从2006年说起。贵州省黔东南州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房产”)有意向将95.8亩土地出售给凯里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当时永丰房产要求必须在10天内付款1000万元,而中意公司只能拿出450万元来,情急之下中意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找到我,希望我公司能出资600万以上资金共同购买永丰房产的土地。”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东公司”)的负责人谢凯堂说,豪东公司经过权衡同意出资,参与该项目的开发。
“但考虑到中意公司的一些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我要求资金必须由豪东公司直接付款给永丰房产,永丰房产将33亩土地直接过户给豪东公司。”谢凯堂称,豪东公司是单独与永丰房产买地,付款与过户都没有经过中意公司,也未参与签订中意公司与永丰房产的土地合同。
当年12月31日,永丰房产通过国土部门将33亩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至豪东公司名下。当时,豪东公司已付款600万元,至双方打官司前共付款750万元。
而上百万的交易,因受永丰房产与中意公司之间合同的影响,双方负责人仅有口头协议却未签署书面合同,这为企业后期陷入复杂的官司埋下隐患。
“单独拿到这33亩土地后,我们计划建设商品房。相关设计都报规划部门走着审批流程了,但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后更名为黔东南州黔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总公司’)起诉了永丰房产。受它们官司的牵连,我们出钱购买的土地被收了回去。”谢凯堂说。
▲谢凯堂在争议的33亩土地前徘徊
原来,永丰总公司是该片土地的最初拥有者,2002年5月9日,永丰总公司与下属企业永丰房产签署了182.54亩的土地转让协议,四个月后到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
在掌握182.54亩土地后,永丰房产将该片土地出售给多家企业进行开发,中意公司就是其中一家。
2009年10月,永丰总公司将永丰房产、中意公司、豪东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决永丰房产与中意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经过多次审理,法院认定永丰房产与中意公司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永丰总公司的利益,判决土地建设开发合同无效。而豪东公司所购土地在永丰房产与中意公司签署的土地交易合同面积之内,所以相关土地交易都被强力废除。豪东公司已经取得的有关土地证书也被岑巩县人民法院搜查收缴。
官司赢了 要不回土地
谢凯堂认为,豪东公司购买的33亩土地,是从永丰房产处直接购买的,并且是善意购买,并不涉及恶意串通。企业所购买的土地因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产之间的矛盾、官司牵连被收回是不合理的。
豪东公司坚持申诉,时隔四年后的2013年11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豪东公司与永丰房产的土地转让合法有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丰总公司将183亩土地有偿转让并过户到永丰房产名下,永丰房产分期支付转让费用给永丰总公司后,永丰房产再次将部分土地转让给中意公司属有权处分,并未损害永丰总公司利益。
▲谢凯堂在争议的33亩土地前徘徊
永丰房产没有将183亩土地纳入企业改制范畴,是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已经完成,成为永丰房产名下资产,因此,永丰总公司只享有对永丰房产的债权,不再享有对该片土地的物权。
永丰房产有权对外转让183亩土地的使用权,中意、豪东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150万元转让款,相关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并撤销了此前的一系列判决。
豪东公司根据贵州省高院的判决,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33亩土地。2014年1月,岑巩县人民法院向永丰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永丰总公司必须于7日内,恢复申请人豪东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于2014年5月14日向永丰总公司下达对相关土地的查封裁定。
豪东公司本以为,失去的土地终将复得。可没想到的是,永丰总公司不仅拒不执行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反而于2015年10月将法院查封土地与其他土地合并重新办证交易,并由其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涉嫌虚假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永丰总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同时,通过其他诉讼,“抵消”了贵州省高院的这一判决。而谢凯堂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柱则认为,其中涉及虚假诉讼。
▲原告被告为同一人
2016年12月,永丰房产起诉中意、豪东公司,因为中意公司未按要求分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所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案通过两轮诉讼,判决永丰房产与中意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解除。
2019年,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产在法定代表人同为杨某师的情况下,依然由永丰总公司起诉永丰房产,指控永丰房产未支付足额土地价款,要求解除与永丰房产的土地转让合同。
豪东公司获知该诉讼后,发现牵涉到自身利益,主动申请加入到诉讼中,并指出总公司起诉子公司未付清土地款是错误的,土地款不仅已付清,还超额支付38万元,此后永丰总公司撤诉。
可在撤诉之后的一个月,永丰总公司再次以同一理由起诉永丰房产。而法院在未通知中意公司与豪东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支持了永丰总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了与永丰房产的土地转让合同。
通过两轮操作,中意和豪东公司完败。
对此,谢凯堂的代理律师杨柱认为,永丰房产与豪东公司之间的33亩土地交易虽然不够规范严谨,但这是永丰房产与豪东公司之间的独立交易。尽管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产之间对转让土地存在纠纷,但豪东公司是善意取得,且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因此应继续履行合同。
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产的法人均是杨某师,在拒不执行省高院判决的情况下,通过总公司起诉子公司未支付足额土地价款,最终解除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产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这是典型的左手搏右手,豪东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因不是案件被告方而难以提起上诉。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产涉嫌恶意串通,构成虚假诉讼罪”。
他认为,永丰总公司接到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行为。不但如此,还非法处置被查封的涉案土地,将涉案土地并入其它地块。并于2015年10月办理了一个土地使用证。这一行为从本质上是对本属于豪东公司的地块进行侵吞,构成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
“永丰总公司在败诉的情况下不仅拒不执行,还能继续处理被法院查封的资产。从这一点看,岑巩县法院执行局也在拖延执行省高院的判决,最终让这个案子执行不了。”杨柱认为,岑巩县法院相关执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导致省高院判决多年得不到执行的行为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的行为。
经过谢凯堂的不断申诉,目前该案已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2021年7月,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就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一案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10月12日,开屏新闻记者向该院杨姓检察官求证,他表示,岑巩县检察院于今年7月21日确实向岑巩县法院发出过检察建议。“法院的判决是有效力的,没有被执行的案件,应该要得到执行。”对此,记者多次致电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及相关负责人,但电话均未接通。
对于永丰总公司起诉永丰房产,要求解除与180余亩土地转让合同,因豪东公司参与诉讼后永丰总公司主动撤诉,之后永丰总公司再次起诉,但法院在未通知利益相关方豪东公司及中意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开庭并作出判决的问题,当事法官以已退休为由,拒绝回应。
记者向永丰房产及永丰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师说明相关情况后,他未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便挂了电话。
目前,谢凯堂仍旧在等待最终的结果,而他曾经花750万元买下的33亩土地上早已盖起了房子。
而在诉讼前后,涉案四家公司曾经的四个法定代表人先后都被抓,两人判刑,另两人分别关押11个月和9个月后释放。
案外律师:再审纠错后法院多年不执行回转确有不当
关于该案,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刘文华律师认为:首先,豪东公司与永丰房产之间的33亩土地交易是否属于独立交易,关键要看交易特征和相关证据。实践中,最初是两个公司合买土地,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防范风险其中一人与卖家单独交易、单独打款、分开过户的情况比较常见。从介绍的案情来看,豪东公司向永丰房产单独打款,单独过户其中的33亩土地,具有一些独立交易的特征,但是否属于独立交易还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争议的33亩土地上已由其他企业盖起高楼
再次,永丰房产从永丰总公司处取得土地是否付清款项,并不必然影响到永丰房产对外出让土地的效力。即便是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受让土地且已经过户的,交易有效。
第三,贵州省高院再审纠错后,基于原错误判决占有的土地应当恢复原状,法院应当执行回转。再审纠错后法院多年不执行回转确有不当。对此,检察院可以诉讼监督,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当事人也可以举报追责。
第四,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产虽然法定代表人相同,但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公司,相互之间打官司是可以的。但因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常理上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而无诉诸法院的必要,加之涉案土地还有其他纠纷,双方具有通过虚假诉讼否定案外土地交易的可能性,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虚假诉讼的猜疑。但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关键要看证据,要看诉讼涉及的纠纷是真是假。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属犯罪行为,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涉民事案件可由法院自行再审纠错,或由检察院监督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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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屏新闻首席记者 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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