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大姚的小李,报名参加3人制篮球赛,比赛打到第二场时,小李因过度运动昏迷猝死在球场上。事后,小李的家属将球赛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60万余元。
小伙打篮球猝死球场
2020年8月12日至16日,楚雄大姚县某单位(球赛组织者)在大姚县体育馆举办3人制篮球比赛,小李与同学组队报名参加成人组比赛。
2020年8月12日晚,小李所在参赛队伍被安排了3场比赛,在进行第二场比赛期间,小李因运动过度倒地昏迷,球赛组织者进行了施救,在现场观看比赛的大姚县医院护士对小李进行了检查及心肺复苏,后经大姚县医院救护人员到场施救,送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李属于剧烈运动后急性心源性猝死。
小李的父母认为,他们交了报名费,球赛组织者却未按赛事实施方案审查参赛队伍及人员投保意外险情况,导致参赛人员无保险参赛。同时,在比赛过程中,组织者对赛事组织也未安排到位,现场无救护措施,意外发生后,未能及时实施救护,造成小李抢救无效死亡。
于是,家属将球赛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60万余元。
比赛前签过免责声明
庭审中,球赛组织者认为,小李猝死原因是自身运动的行为所导致,小李的死亡结果,与他们组织球赛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他们在比赛前,已经明确要求参赛队员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小李签订了《安全责任免责声明》,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据了解,小李在报名时,签了《三人制篮球比赛安全责任免责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我通过医疗单位的身体检查,本人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适或疾病,因本人原因或行为不当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本人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在路途和比赛期间突发疾病,甚至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人伤、死亡等均由本人承担,我本人及我的继承人或亲属将放弃赔偿及追诉的权力。”
庭审现场
【焦点一】
组织者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做好系列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应当理解为提供比急诊科出诊更为迅速的医疗保障措施,球赛组织者主张由大姚县医院做好应急值守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抽调了哪些医生,抽调到何处开展医疗保障工作,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家属提出组织者未按赛事实施方案审查参赛队伍及人员投保意外险情况,导致参赛人员无保险参赛的问题。大姚法院认为,不能任意扩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投保意外险属报名参加比赛的提示性要求,未投保意外险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
群众的急救能否替代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在比赛场地上倒地后,急诊科医生到达前,在场观看球赛的大姚县医院护士组织人员对小李进行了急救,对抢救小李做出了最大限度的努力,这名施救群众的急救行为是自发的行为,不是活动组织者安排的职务行为,不能替代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施救者属于专业的护士,即使有其他医护人员在场,也只能提供相类似的急救,所以,可减轻组织者的赔偿责任。
【焦点三】
组织者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小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小李参加篮球比赛过程中的激烈运动行为以及自身体质因素,小李作为成年人,在比赛过程中,如感到身体不适应及时终止比赛。其次,球赛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及时救助,加重了损害后果,组织者应当对损害产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组织者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85%的损失由小李的父母自行承担。
大姚县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响应全民健身运动号召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替代法律,赔偿义务应当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以及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法治的要求,依法划分双方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于是,大姚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球赛组织者赔偿小李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合124871.21元,扣除已给付的22840元,还应给付102031.21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李雪娇 张红星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郭毅
编审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