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5万执行款变3000元背后:银行出具冻结金额笔误,法院被指审核出纰漏
开屏新闻2021-12-12 10:05

采写:开屏新闻记者  邓建华

责编:胡巍


覃韦始终认为,辛苦打赢了官司,自己的钱被告也该还了,因为被告的账上还有4500多万。没曾想,当申请法院执行时,账上的4575万却变成了3000多元,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因为银行的笔误,被申请人账上本来只有3000多元变成了4575万元,而在法院审核层面,覃韦认为法院审核不严,致使不该解封的财产解封,4500多万全部落空。

对此,银行确认了笔误,但是法院并不认为自己在审核上有问题。覃韦不得已,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山支行(以下称德山支行)告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后被该院以对案件无管辖权裁定不予立案受理。随后,覃提起上诉,12月9日,覃韦拿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仍不予立案受理。接下来,他只能向德山支行所在地的湖南常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4575万打了水漂,银行、法院究竟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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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事情回溯至2018年。黄某明与湖南常德某酒店及常德某投资公司因资金紧张,共同向覃韦借款4000万元以内,月利息为2%,期限为半年。常德某酒店及某投资公司为黄某明担保,如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就这样,三方在当年4月确定了借款,并签署了借款协议。覃韦将3750万打到了对方的账上。

没曾想,黄某明和某酒店、某投资公司前期支付极少部分利息后,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2019年初,覃韦将黄和某酒店、某投资公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4月8日立案后,为了避免官司打完无财产可供执行,他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当年的5月24日,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

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12245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2019年6月10日查封了黄某明名下的一处房产、银行卡上28000余元以及常德某酒店银行账户中的4574万元。除房产查封期至2022年外,其他为一年。

get?code=ZjM5OGE3NGU1ZGI0ZjM4M2ExYTVmZThmZDNjOTllZTksMTYzOTI1MDk3NDA0Mw==▲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

“我们当时只是听说他有资金进来,所以就向法院申请把这个账户查封了”。据覃韦介绍,查封银行账号之前,法院会发函给银行,银行按照要求先把该账户冻结,查完之后会在法院的回执上写上相关情况,“账户有无钱,原因是什么,如有,是多少钱,都会注明。”

2019年5月24日,银行给法院出具了书面回执,称已冻结4500多万。“当时我们认为这个钱足额冻结了,没有问题,不会有谁去怀疑银行出具的回执,况且银行也都盖了章”。

覃韦说,其实查封的几天后,对方的相关财产就解封了。

2019年6月,法院通知覃韦,除了常德某酒店银行账户中的4574万元外,其他财产需要解封。“法院说,银行已经出具了回执,账户里现在有4000多万,官司如果赢了,已经够赔偿了,其他的你就该解封,其实我们当时是不愿意解封的,但是法院在没有任何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主动干预说要解封,我们觉得是不妥当的”。

出于无奈,覃韦“只能应法院要求申请解除银行账户以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6月12日,该法院下发了一份民事裁定,裁定常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已足额冻结,所以法院解封了被申请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及房产的财产保全。

get?code=ZDUxMWZkNzYwNjU4YjdjNmM4YTk2NWJhMDc0NDEyOGYsMTYzOTI1MDk3NDA0Mw==▲法院解封了被申请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及房产的财产保全

虽然觉得不妥,覃韦方也认为4575万元在打完官司后支付他的款项是没有问题的。于是同意了解封房产及一些钱款。

但覃至今认为,法院主动干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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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封

当然,在覃韦将对方告至一审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后,三方仍有根本分歧,该院于2019年7月30日判决认定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黄某明应偿还覃韦4500余万元,但罗湖区人民法院并不认为常德某酒店及某投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覃韦因此提起上诉。

get?code=MzQwOTkzM2RhZjQ5NzQzMmE1ZTViOTUzNWJkYzZhN2UsMTYzOTI1MDk3NDA0Mw==▲一审判决结果

覃韦的二审代理律师张健介绍,2020年4月,因为二审案件还没有做出判决,但保全期限临近届满,他及时提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该银行账户,延长保全期限一年。

因疫情影响,罗湖法院没有直接过去常德办理续封手续,而是选择了委托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由于2020年5月24日保全期限届满,而2020年5月23日、5月24日是周末,担心法院处理速度过慢会导致账户被解封的风险,所以他一直催促法院,后来他直接拨打了常德武陵区法院的投诉电话,法院立即派法官过去办理了续封手续。

“当时武陵区法院的法官说‘账户内根本就没有钱,真不知道你们这么急着续封有什么意义’,我当时就懵了”,他立即联系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告知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说不可能有错,等银行的书面回执吧。“结果银行回执依然显示足额冻结,看到法院提供给我的书面回执,我再次选择信任法院和中国银行,心想可能是常德的法官看错了”。

2020年6月下旬,他们终于收到了该案的二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黄某明、常德某酒店有限公司、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get?code=ODJiMmUzOGIzZGNlMzBhNzQ4MGRiZDBjYWFkOGZmZGMsMTYzOTI1MDk3NDA0Mw==▲二审判决结果

当年7月,覃韦申请了强制执行,等待法院执行局划扣冻结的这笔资金。

(2020)粤0303执保1383号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中,2020年6月4日,冻结了常德某酒店银行账户中的4574万元。在附后的协助执行回执中,德山支行回应,账户内的4575万元已经冻结。

get?code=ZjFjOGMzYzE4NTc0MzkxNmY3NGIzOGNjNGQwY2Y2YWIsMTYzOTI1MDk3NDA0Mw==▲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

然而,“他的账上真的没有4575万,而只有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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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误

被法院认定且银行确认的银行卡里的4575万却在强制执行阶段“不翼而飞”了。这笔巨款究竟去了哪里?

2020年8月,法院执行局回复称,这张中国银行卡上并没有4575万,只有3000多元钱。而就执行局而言,他们只是执行环节,财产保全环节是审判层面,即使有问题也只能询问审判法庭。

几近崩溃的覃韦只好去求助一审财产保全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发函给德山支行的同时,覃韦和张健律师去到湖南常德查询账户,“我们在查了他近几年的账户流水后发现,这几年他的账上根本没有钱!”

令覃韦更为愤怒的是,银行出具的更正说明的附件“交易记录及账户记录”显示,自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常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一直只有3000多元。

张健回忆,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根本没有怀疑过这个案件会存在保全乌龙的可能性,因为银行回执清楚显示是足额冻结,况且是中国银行,“我选择相信银行和法院的公信力”。

当执行局答复账户没有资金时,“我终于明白,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法官说的是对的,账户根本没有钱。我立即联系了德山支行,得知原行长碰巧在2020年6月份刚刚调走,新来的行长对此案件不知情,无法答复任何问题”。

张健说,为查清所冻结的银行账户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有人违规违法,他们和执行法官一行,到德山支行实地调查。银行提供了该账户近几年的全部流水,发现确实没有冻结到资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乌龙事件。

“后续我们到常德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在保全错误的这一年多,被执行人也就是债务人已经处置了近8000万资产。如果不是银行出具错误回执,我们本可以保全其他资产,但是现在可以处置的资产几乎没了,任谁都无法接受。”张健说。

覃韦提供给记者的一份更正说明上显示,2021年8月17日,德山支行给罗湖区法院回复了一份更正说明,该说明显示,《协助执行回执》内容是工作人员手工填写,与银行同时出具的常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借方部分冻结的交易记录明显不符,是该行工作人员笔误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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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更正说明

银行更正称:关于常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基本账户内存款应冻结4575万元,已冻结3416.47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21日。意即前者系工作人员笔误,后者交易记录则明确记录为“已冻结3416.47元”。

“从一开始就没有钱了,我4500多万一个笔误就解决了?”覃韦说,如果早发现早知道,如果不解封,他至少可以挽回一些损失,但解封后,“常德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我申请财产保全之日的2019年5月24日,一直到发现冻结回执有误的2020年8月17日,出售其开发的常德某国际酒店项目共计101套房,销售收入70360163.00元”。

“银行笔误,法院没审核,责任究竟谁来承担,难道是我自己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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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当时银行卡里到底有没有钱?法院确信了银行的回执却没有去核实,就草率做出了解封的决定,法院是有责任的。”覃韦坚持认为,双方都有错。

4500多万的执行款没有可能再拿回。2021年10月,覃韦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责任纠纷将常德支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出具错误回执的行为,导致他胜诉债权无法实现,构成侵权。但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起诉人覃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依据的事实为:“起诉人称其因被起诉人工作人员操作财产保全行为失误导致其权益受损,故侵权行为实施及结果发生地应在被起诉人受理及操作财产保全行为地,即被起诉人住所地。”

覃韦说,出具错误冻结回执的行为的确是发生在湖南常德,但罗湖区人民法院未经核实便认定已足额冻结,并依据该错误冻结回执出具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给他,侵权结果发生于罗湖区人民法院。

同时,因认定已足额冻结,罗湖区人民法院坚持要求他解除对其余财产的保全,“应法院的要求我们解除了其余财产的保全措施,丧失了机会,这个结果是发生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不明白为什么不受理”。

上诉被驳回后,覃韦再次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他的上诉请求。11月25日,该院下判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债权人执行不能,无法实现胜诉债权的侵权结果系因中银德山银行工作失误导致,并非因罗湖法院对涉案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及执行工作导致,故本案不属于强制执行程序衍生的侵权诉讼。该侵权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后果直接发生于银行所在地,中银德山银行位于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裁定对覃韦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深圳市中院驳回了覃韦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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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过?

覃韦在向德山支行核实银行账户时,银行方认为,他们在《协助执行回执》上确实出现了笔误,但是交易记录上显示为“3416.47元”,回执手写虽然写错了,但同时也给了法院一份余额的回单,都一并寄给了法院,但法院收到后,相关人员为什么没有仔细核对交易记录?

而法院给到覃韦的回复则是,2019年4月查封与第二次续封时,回执都是一样的。法院并没有收到此份交易记录。“双方责任究竟是谁,他们都推来推去的。”

覃韦说,当时他也向德山支行所在的常德武陵区法院起诉,但是对方不受理。现在罗湖法院也一样不受理该案。“诉求无门了。”他很无奈。

针对此事,开屏新闻记者12月7日致电深圳罗湖法院,一位工作人员称因不是当事人,不接受媒体采访。12月9日,记者致电德山支行行长陈某,陈某说,此事存在纠纷,法院方提供的证据是不实的,婉拒了记者采访。

代理律师张健认为,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但凡审慎一点,哪怕多打一个电话问一下银行,都不至于出现这种情况。

考虑到后续的债权实现,他建议当事人起诉中国银行,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经过类似案例的检索,确实有其他银行因同样的错误而被判向债权人赔偿的。他认为,保全行为是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具体实施的,现在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后果也发生在深圳市罗湖区,侵权结果发生地就在深圳市罗湖区,该院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但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覃韦的起诉。下一步,他们会继续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同时,“我们也有考虑,对于解封的财产,是否应当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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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律师:责任应由出具错误回执的银行承担

针对该案,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认为:法院基于对银行回执的信赖将超额查封的财产解封并不为过,责任应由错误出具回执的银行承担,银行应在执行回执所载4575万元减去账户实有资金的金额范围内代偿债务。

之所以是“代偿”而非“赔偿”,一是赔偿要以损失已经发生为前提,而错误解封保全财产,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因为债务人还可能有其他财产,债务人只是丧失了债权获得快速执行的机会;

二是银行的付款应当冲减判决中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再找债务人索要款项,银行担责的方式是代偿而非赔偿,银行代还款项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是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是银行免责的理由,因为银行的原因导致债权人丧失了现金快速执行的机会,这是银行需要代偿债务的原因。当然,如果当事人选择要求银行“赔偿”而非“代偿”也是可以的,但“赔偿”金额应当是经过对债务人的财产全面执行后依然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或者是因为执行其他财产导致拖延清偿所致的损失。显然,主张银行“代偿”才是本案利益最大化的维权方式。

此外,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是故意出具虚假执行回执,则其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他人指使实施的,构成共同犯罪。当事人明知查封错误,还以超额查封为由向法院提出解封财产的,属在诉讼活动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司法拘留、司法罚款等处罚。

刘文华认为,司法应当对此种提供虚假执行回执的行为加以否定和严惩,并让银行充分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此外,本案的责任方是大型国有银行,司法机关应当克服可能存在的阻力,让受害方获得充足的正义。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覃韦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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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龚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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