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多家餐馆遭遇诉讼,原因是在招牌、菜单等处有“青花椒”的字样。起诉这些店的则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多家被起诉商户表示,上海万翠堂公司是在恶意诉讼。25日下午,上海万翠堂公司表示,将撤销全部诉讼。得知这一结果,有商户表示,终于松了一口气。
该负责人在向四川被诉餐馆道歉的同时还表示,虽然诉讼是由第三方提起,但在办理委托手续中,万翠堂公司员工没有做好审核,是该公司管理的漏洞。此外,该公司将与正尚律和终止合作,要求他们全部撤诉。虽然虚惊一场,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此类恶意诉讼事件,仍然不得不让人反思,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此前,有小商户因为使用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标识,被企业状告侵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本以为这种闹剧该消停了。万万没想到的是,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之前是知名地方小吃,现在连原料都给安排上了。按照这个逻辑,以后只要恶意抢注,餐馆就不能在自己的菜谱上标明原料,花椒、八角,甚至生姜、大蒜,谁用谁侵权。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坐地生财。
当然,这只是企业的小算盘,法律并不支持。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花椒分为青花椒、红花椒之分,按照《诗经》的记载,中国人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开始食用了。通用名称不得用于商标注册,是个人所共知的常识,但现实中一再出现类似的恶意抢注,并试图以此谋利,给人感觉就像是花椒吃多了伤到脑子,智商直接下降。
最讽刺的是,四川是青花椒的种植大省,川菜中青花椒也是主打原料,四川火锅里如果没有青花椒,就感觉不是那个味儿。然而主张侵权的,却是一家来自上海的公司,这景象要多滑稽有多滑稽,简直令人啼笑皆非。
当然,严谨一点说,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注册,但必须跨类别注册,比如以“青花椒”字样设计一个具有独创性的图案,就可以申请专利,但专利权保护的仅仅是这个图案而非文字,使用“青花椒”同样不违法。
这家上海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该公司曾遭恶意模仿,甚至打着该公司旗号骗加盟费。于是就委托三方代理其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和非讼维权业务。但在维权过程中,其并不知道第三方告了四川十家多餐馆,且完全歪曲该公司正当维权、保护品牌的初心。 这是把责任全推给了第三方代理公司,而自己是清清白白的。但疑问是,一来因为曾遭恶意模仿,就可以不分青红皂白的滥诉?二来,第三方都告了十几家餐馆了,作为委托方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上了热搜才知道怎么回事?这恐怕也说不过去。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商业环境,而是一己私欲,更不是打着法律的名义肆意敛财。一旦遭到滥用,就会走向反面,对实体经济造成伤害。该公司撤诉后,卷入官司的餐馆老板们终于“松了一口气”,可见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官司,也让他们吃惊不小。一些餐馆和小商户,本小利薄,经不起折腾,这或许也是一些大企业恶意诉讼的原因,有枣没枣,打一竿子试试。对于这样的恶意诉讼,不能止于舆论谴责和道歉,相关职能部门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扰乱市场秩序的责任。一个道歉就完事,不足于警示那些滥用司法资源的企业。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编辑 邓建华
校对 熊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