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黄某,高高兴兴地接到新房后,准备装修入住,没想到却掉进“马路装修队”的坑里……
2021年初,黄某购买了昆明高新区某小区的房子,接房后准备装修。2021年8月22日,黄某找了包工头张某装修房子,虽然张某自称一直做装修,但没有任何装修资质,属于“马路装修队”。双方讨价还价后,当天,黄某与张某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2021年10月20日将装修好的房子交付。同时,约定装修款按照进度支付,10%的尾款,从竣工当日起20天内付清。
装修过程中,黄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装修快接近尾声时,张某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黄某支付尾款,黄某拒绝支付。张某威胁说:“如果不支付尾款,就停止施工。”
张某停止施工,黄某很无奈,她多次打电话联系张某,双手协商未果。
黄某说,她一直在租房住,张某停工后,导致无法正常入住,她还要继续租房,从而产生租金损失。于是,黄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6900元、房屋租金5850元以及装修损失1.2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了张某,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答辩意见,法庭缺席审理。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不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黄某、张某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黄某依据该《施工合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9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法院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黄某的诉求,酌定由张某向黄某支付租金损失3900元。最后,黄某要求张某支付的装修损失12000元是报价单中部分项目的工程款,因黄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张某支付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张某赔偿黄某租金损失39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装修房子是很多老百姓都会遇到的事,老百姓(业主)为自家装修,一定要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人必须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否则所签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如果遇到纠纷,业主就无权主张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赔偿。
法官提醒,个人承包工程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会选择“消失”,逃避责任,导致业主维权困难,所以业主装修时应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装修公司。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任编辑 猫恩泊
校对 朱丽
编审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