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跨境合作破特大毒品案
查获毒品836.75千克
以被告人严某桓为组织指挥者,被告人张甲、张乙、盛某青为主要成员的贩毒团伙,长期盘踞于中缅边境佤邦特区伺机贩运毒品到中国。其中,严某桓负责联系购买、贩卖、运输毒品事宜,安排张甲、张乙购买用于包装毒品的真空包装机、包装袋等物品,将散装毒品按每袋1000克进行真空包装,被告人盛某青则积极为严某桓贩卖毒品出谋划策并负责毒资的管理使用。
2021年4月27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对4名被告人在缅甸邦康市的住所进行检查,当场从该住所内的一简易仓库中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共计净重836.75千克。经开展跨境警务合作,2021年5月10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案件移交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严格落实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引导侦查。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盛某青为严某桓隐匿毒资提供资金账户,进行大额定期存款,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并依法予以追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严某桓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甲、张乙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盛某青无期徒刑,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案例2
毒犯将毒品藏草丛中
GPS还原其活动轨迹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红安排李某刚携带毒品绕过军赛边境检查站后,与陈某红、李某风、屈某文汇合,采用前车探路,后车携带毒品方式向临沧方向行驶。4日凌晨,因遇边防武警设卡检查,陈某红安排屈某文将装有毒品的塑料桶拿下车藏匿在公路边草丛中。当天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塑料桶及桶内毒品甲基苯丙胺13263.4克。4日5时许,公安机关将返回该地找毒品的陈某红、屈某文抓获。之后陆续抓获李某刚,李某风。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过程复杂,参与程度不同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环节的各个地点、卡口抓拍位置等GPS定位,通话基站点GPS定位,将通话时间、漫游区域等信息标注在地图上,客观呈现犯罪经过位置及被告人活动轨迹,制作成动态的活动轨迹线路图,让孤立的“僵尸证据”联系起来形成了有效的证明合力。在客观证据的助力下,4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针对毒品案件中出现的类案问题,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以州县两级公安机关座谈会的形式向楚雄州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楚雄州公安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开展了全州禁毒部门刑事证据培训,并建立了毒品案件质量巡查监督工作机制。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对4人提起公诉后,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屈某文、李某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毒贩被抓牵出“窝案”
其亲人帮忙洗钱超千万
2019年7月16日,曲靖市公安局抓获毒贩吴某江,当场从其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573.72克。
范某(吴某江之妻)、吴某齐(吴某江之父)明知吴某江贩卖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有意为其掩饰、隐瞒,提供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将资金汇往境外,其中范某于2010年至2019年在4家银行开立账户10户,洗钱金额为583万余元;吴某齐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在5家银行开立了22个账户,洗钱金额为404万余元。王某敏(吴某江姨父)在明知吴某江及家人涉嫌毒品犯罪且无正当职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其提供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洗钱金额为135万余元。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团伙毒资流向、被告人合法收入、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案发后串供录音等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证实3人的银行卡与中缅边境人员、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其资金交易记录与其身份、职业严重不符。2020年11月30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吴某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王某敏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4
车厢查获成吨制毒物品
以贸易之名干走私之实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超受人雇佣驾驶货车至临沧市沧源县勐懂镇接取一批化学物品。为走私出境,王某超使用191箱方便面、103件快餐盒和黑色塑料布对化学物品进行覆盖。同月20日,王某超驾驶货车到达沧源县永和口岸联系了报关员赵某后,二人采取多报方便面和快餐盒数量的方式,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出口800箱方便面和80000个快餐盒向海关申报,故意瞒报80桶化学物品。当日,沧源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时发现掩藏于方便面、快餐盒、塑料布下面的化学品桶,赵某向海关工作人员隐瞒货物真实情况,谎称车厢载运空桶,请求不要检查。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从该车车厢内查获制毒物品甲苯56桶,净重10.91吨;乙腈22桶,净重4.89828吨;邻氯苯腈2桶,净重0.31172吨。
被告人王某超、赵某被当场抓获,但两人均不认罪,为进一步固定二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引导海关缉私局对两人交代的背后雇佣人员进一步侦查;对申报通关的过程进一步细化;对两人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详细梳理。海关缉私局根据引导侦查完善了证据,最终,在二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临沧市中院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7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