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这些行为最高罚20万!
开屏新闻2022-09-22 11:50

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公布《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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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21类行为,违反者将由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其中明确,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10月19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司法厅立法二处。电子邮箱:287442661@qq.com联系电话:0871-64199787、64199718(传真)邮政编码:650228 通信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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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仙湖流域划分3个区域

《草案》包括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管理、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8章69条。

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整个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35米。抚仙湖水质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类水为保护目标。

抚仙湖流域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三个区域:(一)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二)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三)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抚仙湖最高蓄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应当设置界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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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保护核心区露营、野炊

可罚200元

《草案》提出,在抚仙湖流域内,有14类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包括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有3类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新建、扩建商业性陵园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由林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生态保护核心区有31类行为之一的,由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包括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露营、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开展影视拍摄和水上水下体育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湖泊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都市时报(记者 庞继光)、云南省司法厅网站

责编 猫恩泊

校对 袁熙

审核 何晓宇

终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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