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拖欠19名工人工资,法定代表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
开屏新闻2022-09-29 16:17

近日,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4月,丘北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徐某任法人代表。2019年9月,丘北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丘北县某小区做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拖欠了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5972元。2020年1月,丘北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丘北县另一小区做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拖欠了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110元。2020年11月25日,丘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物业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2月7日又下发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该公司均未支付19名工人工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于2021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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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丘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9082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劳动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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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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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雇主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给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欠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高卿岚 通讯员 董兴颖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马雯

责任校对  夏体雷

主编 熊波

终审 副总编辑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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