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途经检查点时,非但没有停车检查,反而私自挪开公车,直接组团强行闯卡!近日,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
7人驾驶7辆大货车强行闯卡
2022年3月22日晚,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迤本嘎一号验票站对过往运输煤炭的大货车进行超限超载、电煤管控的检查活动。为防止运煤货车不经检查擅自通行,验票站工作人员将一辆公务用车停在道路一侧用于拦堵。
当晚,张某等人为逃避检查,与李某进行商议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由李某秘密将拦堵的公务用车挪开。随后,经张某通知并互相传告后,等候在验票站附近的殷某、钱某、杨某、常某、吴某等7人驾驶7辆运煤货车采用遮挡车辆号牌、无视验票站工作人员停车示意、不停车加速强行冲过检查点。
案发以后,7名被告人依法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8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7名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
7人因妨害公务罪获刑
被告人张某、李某组织被告人殷某、钱某、杨某、常某、吴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7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殷某、钱某、杨某、常某、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常某、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殷某、钱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7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据此,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1个月;被告人殷某、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杨某、常某、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一审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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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