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近10000家药店联合承诺涉疫药械价格稳定:新引进品种零售价在进价成本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开屏新闻2023-02-01 22:08

为做好当前及今后半年内新冠治疗药品器械零售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需求和安全,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于近日组织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等40家(第一批)药品零售企业联合签署了《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关于切实做好新冠治疗药品器械零售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联合承诺书》,参与签署企业门店覆盖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总计近10000家门店。承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是依法依规经营,杜绝哄抬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新冠治疗药品器械市场价格秩序,不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为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如因商品进价上涨导致必要的价格调整,严格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对原经营新冠治疗药品器械进行零售价上调,只上调成本增加部分的金额;对新引进的新冠治疗药品器械,零售价在进价成本基础上上浮比率不超过20%,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所销售商品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杜绝出现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商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积极落实药品、器械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药品、器械进货及销售(包括拆零销售)中的质量管理、信息追溯管理等工作,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说明书信息(或电子照片、复印件等),提醒消费者严格按照说明书服用药品或使用器械,确保用药用械安全。

此次(第一批)参与签署企业包括(排名不分先后顺序):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云南有限公司大药房、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云南圆心妙手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昆明大药房有限公司、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先施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旺盛百健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满济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百姓仁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云南有限公司青年路大药房、云南天瑞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宏鑫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云南文山为了你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云南立之康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易慧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健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云南四海济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德轩堂药业有限公司、大理弘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得云药业有限公司、石林县王葵药业有限公司、会泽九九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昌宁龙华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理东昌佳园医药有限公司、昆明三木森药业有限公司、楚雄林康商贸有限公司、广南县冠华药业有限公司、曲靖市丹溪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百姓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昆明坤济药品店、宣威市振发药店。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陶彦然

一审 王劲松

责任编辑 闵婕

责任校对 李松梅

主编 王劲松

终审 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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