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为“加班文化”划定边界
开屏新闻2023-04-11 19:32

据极目新闻报道,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以此主张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案例,也是当下很多职场中人共同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下班期间、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做到及时回复客户信息,这算加班吗?此案中,科技公司就表示,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而二审法院则在判决书中明确:对于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这里提到一个“隐性加班”的概念。现实中,加班分为显性加班和隐性加班。前者很好理解,就是企业以加班为名,要求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继续工作,这种情况下一般企业会支付加班费,在法律上也没有没大的争议。

比较麻烦的是隐性加班。不直接说加班,但是要求劳动者在业余时间也得时刻关注工作群消息,随时回复领导或者客户的信息。这种形式的加班,很多时候并没有被当成加班,还被视为工作职责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会支付加班费。此前有报道称,某企业员工因为在休息日未及时回复领导信息,被公司辞退。事实上,也正因为这种职场潜规则的存在,造成了“加班”的模糊不明,继而也成为劳动争议的多发之地。

或许我们在今天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一切在约定工作时间之外付出的劳动,都属于加班。偶尔为之,当然可以理解,但如果是长期的、固定的,甚至将“下班后紧盯微信群”当成一种企业文化,那么认定加班就应该没有异议。因为员工毕竟实质性地付出了劳动时间,干扰了正常的生活。比如像这起案件中的李女士,三年时间内,有据可查的加班时间就有500多个小时,如果不给予补偿,对员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我们的工作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变得越来灵活,很多人已经不需要局限在格子间,利用手机、笔记本电脑,随时随地都可以办公。这是技术带来的便利,但同时也可能是一种枷琐,让人无力挣脱。员工总有一种被加班支配的恐惧,而管理者则认为“下班之后回个微信是个多大的事?”这种两难困境,本质上就是没有边界感造成的。

因此从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就得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从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在非工作时间提供实质性劳动的就属于加班。长期以来形成的“加班文化”,意在强调加班的强性空间,这也成了不少企业盘剥劳动者的借口。其实加班不是一种文化,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更不能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加班,就认为加班理所当然。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一审  邓建华

责任编辑  胡巍

责任校对  周明佳

主编  邓建华

终审  编委 刘超


专题更多>
美好生活在云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屏新闻原创产品开屏学习来云南,打卡不一样的“海”
电子报更多>
img
热门新闻更多>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