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高铁盒饭标15元卖35元,监管别“一放了之”
开屏新闻2023-09-18 09:12

9月14日,一网友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称,其在高铁上购买餐食疑似遭遇消费欺诈,购买的快餐盒饭被二次定价销售。该旅客购买的餐食为肉末豆腐快餐,列车员告知其该快餐价格为35元,不过快餐包装正面并未显示价格。当乘客购买并准备食用时,撕开包装后从反面却清晰看到包装上印有“售价:15元”字样,而在包装正面印有价格的位置却被白色标签遮盖。(9月16日《成都商报》)

乘客花35元买了原本标价15元的盒饭,认为遭遇消费欺诈,有其道理。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高铁15元盒饭实卖35元,就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则,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当受骗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就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上述事件就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对此,供餐公司与铁路方均声称,该行为是销售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篡改价格,用标签遮盖售价,使用其个人二维码收款,意图赚取差价,牟取个人利益。那么问题来了:一个普通的列车餐饮服务员,就可以把盒饭价格提高一倍多售卖,以中饱私囊了吗?高铁上有那么多价格昂贵的盒饭,是个人作案还是团体作案?如果盒饭可供列车餐饮服务员擅自加价销售,其他商品有没有类似情况?这恐怕不是一盒盒饭的问题,处理此事,恐怕不能止于对涉事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无论是供餐公司还是铁路方,都应加强监管,解决高铁餐饮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铁路方,应强化餐饮定价情况抽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形成强烈的震慑效应,并对供餐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培训。想要消除高铁上的餐饮乱象,须铁路、物价等监管部门作出规定,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乘客权益,而不是“一放了之”。铁路服务不是完全商业化的服务,而是具有公益性质,不能漠视公众利益和需求。


作者 何勇海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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