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铐走实习律师”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根据菏泽市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经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经研究,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窦某喜予以诫勉处分,对处警民警张某予以记过处分,对两名涉事辅警晁某亮、聂某予以辞退。
这个处理结果大快人心。不护短、不回避,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既保障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执法机关从严治警和规范执法的决心。而涉事的民警被处分,两名辅警被辞退,也是他们粗暴执法、滥用职权所应当付出的代价。
根据网友“永葆热爱的小柴”自述,他于1月30日晚10时入住菏泽某酒店,突遇几名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查房,在他反复要求对方出示证件的情况下,遭到了粗暴对待。对方不仅言语恐吓,还拿出手铐将其反铐在墙边,随后他穿着单衣被一路推搡至派出所。此时的室外温度仅有-2℃。小柴将其经历写成文字,发到了个人微信公众号,当晚就获得10万+的点击量,公众反应非常强烈。
《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须“经出示相应证件”方可。虽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但该规定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明显低于《警察法》。因此,在当事协警未主动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该名网友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既是正当诉求,也有法律依据,绝非有意挑衅。
通常情况下,公民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应当主动配合,以确保执法活动的正常执行。但也要知道,警察执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来自于执法的规范和文明,更来自于在每一次执法过程中都能自觉遵守法规程序,而不是相反,以为有了警察身份就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执法过程本身存在瑕疵,甚至有违法或程序不规范之处,那么其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必然会受到质疑。因此,公民有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也有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当被尊重和善待,而不是被漠视。
令人欣慰的是,当事民警、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对此事及时介入并果断纠偏,以最快速度对当事的执法人员进行了处理,这是文明执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最好的法治宣传。公民对执法者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并不是刻意制造矛盾,而恰恰有利于规范执法过程,提高执法水平,进而提升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同时也提醒每一个普通公民,当遇到不规范执法时,应勇于质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