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爬山的昆明市民看过来!2月1日-4月30日这些事千万做不得
首页2021-01-22 21:24

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2021年2月1日—4月30日为昆明市森林高火险期。《通告》于2021年1月1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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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4月30日为昆明市森林高火险期

《通告》明确指出,昆明市2021年度森林防火期为2020年12月1日—2021年5月31日,其中,2021年2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此外《通告》指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森林高火险期内,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对外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草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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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最高罚1000元

《通告》明确,违反条例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封山期限内,除林草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的,未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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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失火 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

《通告》支指出,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火实行“五项责任”和“五个一律”。“五项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草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凡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上限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违规野外用火及吸烟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查处。

同时,森林草原防火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罗宗伟

责任编辑 吕世成

校对 朱丽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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