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函
开屏新闻2024-04-17 19:30

4月17日,为规范全省银行机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向全省各商业银行机构发出规范收费行为的提醒函。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营业场所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支票手续费等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总行价目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内容,不得超出收费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

三、严格落实小微企业优惠减免政策。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严格做到“两禁两限”,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四、不得转嫁应当由银行承担的费用。严禁将属于银行应尽工作职责转为有偿服务并收费,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承担。抵押登记费、抵押品评估费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相关费用由银行独立承担,不得要求企业支付。

五、不得以借贷之名捆绑收费。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不得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收费、借贷搭售、强制服务。不得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或要求客户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办理保险等业务。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增加客户负担。

六、提供服务应当质价相符。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以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并留存服务记录,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银行收费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一审 颜媛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袁熙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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