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昌宁县公安局连续侦破了两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家住昌宁的普女士和赵先生在申请网络贷款中,涉嫌帮助犯罪集团进行转账操作涉嫌帮信罪,分别受到了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罚。
“我只是想办理网上借贷,却将自己办成了违法人员……”5月2日,保山市昌宁县的普女士通过网络申请贷款,不料在这一过程中却被对方告知,她的银行卡流水不够,需要包装(伪造)银行卡流水才能贷款。
普女士便按照对方要求,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对方进行转账操作,前后转进转出10多次,银行卡流水6万余元。但在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后,贷款还是没能办下来。
没想到,5月9日,公安机关找到了普女士,告知她因其转账的钱属于涉诈资金,她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普女士后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我的卡是被骗去的,不是主动提供的,不构成犯罪吧!”5月10日,保山市昌宁县的赵先生因为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申请银行贷款,而急需周转的他便在网上寻找到了办理贷款的渠道。
根据对方要求,赵先生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邮寄给对方。最终,赵先生的银行卡等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51万余元。赵先生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得知自己涉嫌犯罪后,赵先生急忙向民警申辩。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赵先生主观上认识到银行卡等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但对他人利用他的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存在放任的故意,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目前,赵先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介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借贷、线上支付等新型金融服务已经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这些便捷的服务,散发着诱人的芬芳,可在其背后却又隐藏着危险的毒药。不少人因缺乏网络安全意识,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他人“刷流水”等,这些行为不仅可能触犯法律,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崔敏 通讯员 冉小江 摄影报道
一审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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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