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胡某某、张某某……昆明警方公开曝光!
开屏新闻2024-06-22 13:30

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及“长风2024”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空间,昆明警方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断卡”行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进行曝光

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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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51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北观社区

开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金江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胡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售并邮寄给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39万余元。胡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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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3X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建设社区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刘某某为“办理贷款”,使用个人信息办理对公账户并出借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同时协助转移诈骗资金6.5万元、取现5.5万元。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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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8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

开卡银行: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保某某为“办理信用卡”,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10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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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30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胜利社区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仁德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冯某某将名下1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他人转账,并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8990元,从中获利5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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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建设社区

开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昆明市巡津街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金某某在某赌博App内参与网络赌博,获利600元,其充值、提现的金额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公安机关依法对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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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33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王家和平社区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昆明华尔贝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账,转移诈骗资金5.3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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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1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南钟社区

开卡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城东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月,孙某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转账,转移诈骗资金49万余元。孙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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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7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南钟社区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2月,孙某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期间,该卡流转诈骗资金46万余元。孙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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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建设社区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月,张某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并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44万余元。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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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昆明公安根据涉“两卡”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节,对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昆明公安正告

所有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并主动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也希望各大通讯运营商及各大银行

严格把控“两卡”业务

从源头遏制犯罪“苗头”

昆明公安将持续开展

“两卡”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广泛宣传发动全民反诈

向涉“两卡”线索发起猛烈攻势!

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 “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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